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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换发
 《广告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2]第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决定,加强对广告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广告经营单位继续按规定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启用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将于2002年12月31日到期(四年有效期),经研究,各地可按规定继续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经检查合格的广告经营单位统一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仍使用原版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广告监管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印制。《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发时,统一规定有效期一年(有效期2003年12月31日止)。
  三、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广告监管工作的需要,有关广告监管的行政审批项目将有可能做出必要的规范、调整,因此,《广告经营许可证》暂不设计新的版式,有效期规定一年。各地对《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印制数量也应进行必要的控制,以免造成浪费。
  四、各地应高度重视对各类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和换证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广告市场主体及其广告活动情况,规定其广告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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