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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

  第三十条 飞行程序设计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一)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 
  (二)能够应用中国民航有关飞行程序设计的标准、规定及国际民航组织有关飞行程序设计的标准和规定; 
  (三)能够独立完成飞行程序设计的基本资料及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机场飞行程序的汇编上报工作; 
  (四)能够独立进行机场目视/仪表进场程序、目视/仪表离场程序、目视/仪表进近程序和复飞程序的设计工作; 
  (五)熟悉新建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工作中各设计阶段的相应要求和设计标准; 
  (六)能够根据民用航空法规确定机场最低运行标准。 
  第三十一条 航行情报管理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在持照航行情报管理员带领下,参加航行情报管理实习工作六个月以上,能够完成航行情报辅助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航行情报管理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一)熟悉本岗位的工作程序; 
  (二)熟悉中国民航出版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和数据,了解国际民航一体化航行情报服务和其他国家提供的航行情报; 
  (三)能够独立收集、整理和提供航行情报; 
  (四)能够独立进行航行资料的修订工作,保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五)能够管理现行航行法规、业务文件、技术资料,进行航行情报历史资料存档工作; 
  (六)能够使用计算机设备提取航行情报。 
  第三十三条 航行情报编辑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在持照航行情报编辑的带领下,进行航行情报实习编辑工作六个月以上,完成航行情报助理编辑工作。 
  第三十四条 航行情报编辑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一)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 
  (二)熟悉民航航行情报的法规、规定,航行资料及航图的制作标准和规范; 
  (三)能够独立对各技术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筛选、整理、核对,并提出使用处理意见; 
  (四)能够独立编写民航机场使用细则; 
  (五)能够独立编辑中国民航规定出版的航行资料和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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