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宣传认真贯彻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等文件的通知(第三号)

  1、对交通工具中的一般接触者,留验站人员应登记所有有关信息,并通报旅行者目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应向一般接触者讲明情况,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后,应及时与当地疾病控制机构联系,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对其实施2周的观察。在观察期间,一般接触者应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1次,并向基层或社区医务人员报告,医务人员应每天与他们取得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2、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接触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一般接触者应在接触后的14天内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
  所有的接触者,在观察期间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通知当地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烧门诊就诊。

       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

  一、加强对流行地区民工返乡的监测。流行地区当前指广东、北京、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等地区(随着疫情的变化将及时调整地区名单)。
  二、各地区、各交通站点要组织对返乡民工实施检疫(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并登记其姓名、性别、年龄和详细居住地。
  三、对有发烧等相关症状者,就地隔离观察。
  四、对无症状者,各登记站点应通知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医务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
  五、医学观察的内容是:每日测体温一次,并观察有无相关症状等,观察期限为14天。
  六、无症状者不需要隔离。
  七、被观察者一旦出现相关症状,要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诊断,并采取隔离措施。
  八、若被诊断为病人或疑似病人,立即对其全家实施隔离并上报疫情。同时,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或疑似病人送至定点医院诊治。
  九、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进行追踪、隔离和医学观察,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前阶段未进行登记管理的地区,应组织力量对已从流行地区返回的民工进行逐个排查,具体要求按上述原则进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