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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
  (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
  (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
  (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
  (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
  (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
  (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
  (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
  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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