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辽宁省电价矛盾的通知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发改价格[2003]424号)
辽宁省物价局:
报来《关于重新核定辽宁省集资电厂上网电价的请示》(辽价发[2002]1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有关规定,决定适当降低你省集资电厂上网电价。降价后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国华绥中电厂0.349元,华能大连电厂0.314元,华能丹东电厂0.323元,华能营口电厂0.346元,华能伊敏电厂0.4元,锦州东港电厂0.3025元,清河电厂0.234元,铁岭电厂0.278元,辽宁能港电厂0.29元,朝阳电厂0.303元,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312元,抚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303元。
二、核定新投产的电厂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含税,下同):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机、抚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机、沈阳热电厂0.31元,金哨、双岭水电站0.38元,彰武、法库、康平和大连风电场0.55元,大连第一热电厂暂按你省平均上网电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