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
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 2003年5月19日)
建设部办公厅:
转来《关于请明示城建档案馆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的函》(建办综函[2003]93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函复如下:
城建档案馆作为事业单位,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委托,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其收费依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规定,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城建档案馆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原
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