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倾销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情况、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情况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的12家企业2002年新闻纸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73.46%,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1条、第
13条和第
17条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4条、第
48条、第
49条规定的反倾销复审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6条、第
48条、第
49条、第
51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 7月1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确定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8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