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实施,加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和立项的管理,根据《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艺术团体申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申报。解放军艺术团体由总政治部宣传部申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单位所属艺术团体通过其主管部门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总政宣传部每年申报剧目在5台之内,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及文化部所属艺术表演团体每个院团每年申报2台剧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剧目包括创作作品和加工修改作品。创作作品包括原创新作品和改编移植作品。加工修改作品须具有较好基础和再创作潜力。
第五条 申报剧目的艺术品种包括京剧、昆曲、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音乐剧、舞剧、大型交响乐作品、大型民族音乐作品和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等。
第六条 申报剧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鲜明的时代精神;
(二)艺术上具有创新精神,能够体现本艺术品种的特色与风格;
(三)具有完备的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计划;
(四)具有一定实力的创作队伍;
(五)新创剧目和改编移植剧目进入彩排阶段。
第七条 各申报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年度本地区或本部门申报剧目报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办公室。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有以下内容:
1、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剧目的主要思路和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