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负责本村疫情报告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已发生疫情的地区,村医务人员及村民组长要每日逐户访视村民,及时发现可疑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立即上报。
14.在农村疫情监测中,必须加强对流动人口特别是从发生疫情地区返乡的农民工、大专院校学生和其他人员的医学观察,并以村为单位,逐一登记,加强监测,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上报。
15.在各县(市)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码头等地应设立“非典”医学检查点,抽调足够人员为来自或经停疫情发生地区的长途汽车、列车和航班到站旅客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8℃者,应立即通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用车辆转送指定地点留验观察,同时登记其详细地址,通知其居住地,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16.对于缓报、瞒报和漏报的各级医务人员和党政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及时报告疫情并得到证实的乡村医务人员、干部和群众,应给予奖励。
五、疫情处理
17.农村“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要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某些村庄、乡镇出现严重疫情,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果断措施,实行部分住户或整个村庄的隔离,坚决控制疫情在农村地区扩散蔓延。
18.村卫生室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同时采取措施,将其居家隔离,并指导其家人做好个人防护。没有村卫生室或村医务人员的,乡卫生院要派医疗人员驻村或巡回检查;乡卫生院对就诊的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应采取隔离措施,同时迅速报县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密切接触者提出医学观察建议,由村医务人员和村干部实施。
19.出现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家庭住所、禽畜圈、厕所,以及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停留过的村卫生室、乡卫生院,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立即采取消毒措施。发生疫情地区的公共交通工具要做好每日的消毒工作。
20.县级医院是救治当地农村确诊“非典”病人的主要医院,要开设发热门诊,建立隔离病房,备有充足的救治药品和呼吸机等医疗器械,配备专用救护车,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和完善的治疗方案。根据需要,中心卫生院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也可设立发热门诊,建立隔离病房,收治确诊“非典”病人。
21.县乡两级指定医院在接诊中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隔离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或让病人自行前往其他医院就医。要在地(市)以上专业人员指导下,由当地县级医院确诊首例“非典”患者。接诊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院,要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自身防护和防范院内感染的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