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遗体,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对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遗体,也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骨灰可土葬。
2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一支能胜任“非典”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和消毒工作的队伍,接到当地疫情报告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制订防治对策,提出疫情预测预报,尽快掌握当地疫情,并协助医院做好病人的隔离、消毒工作。
24.已发生疫情的地区,要避免举办大型集会和婚丧嫁娶等大规模聚餐活动,对于人口相对密集的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场所要保持空气流通,做好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消毒。
25.当疫情出现扩大蔓延趋势时,要立即请求上级业务部门提供支援,决不可贻误时机。
六、减少农民工流动
26.在农村地区“非典”防治工作,要实行区域合作,城乡联动。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要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四川、重庆、广西、贵州、安徽、江西、湖南、湖北、河南、河北等农民工输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掌握农民工的流动情况,乡村干部和医务人员要劝阻农民工暂不到发生疫情的地区务工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要做好在外农民工家属的工作,让他们劝告已在发生疫情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安心工作,暂不返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帮助他们的家庭安排好生产生活,解除后顾之忧。
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27.各地要结合预防控制“非典”工作,因地制宜地在农村地区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消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使农村的卫生面貌有显著改善。
八、保障措施
28.要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明传[2003]5号)落实中央对农民中“非典”患者免费医疗救治的政策,明确各地对农民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治疗,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治疗费用由救治所在地政府负担。对中西部困难地区负担的救治费用,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按50%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管理。
29.各地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为控制疫情提供资金保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30.省、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组织机动队,随时为县相应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31.县级政府要储存并提供处理紧急疫情必须的消毒药品及器材、交通工具、隔离防护装备、治疗药品和急救设备。不具备设置隔离病房和发热门诊条件的,要按照标准预先加以改造。必要时可由当地政府临时征用企事业单位、社会的房屋和车辆,用于“非典”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