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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评估。要按照国家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24号)要求及各地制定的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各类矿井的安全评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争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在年底前完成全部矿井的评估工作。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并通过安全评估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切实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局汇报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局将对重点省(区、市)进行督查;对不按时报告和组织工作不力、进展不快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依法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煤矿事故。对尚未结案的煤矿重、特大事故,要主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期完成事故处理和结案工作。在监察执法工作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运用好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和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该停产整顿的一定要停产整顿;同时要按照国家局《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3〕84号),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和重、特大事故责任者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凡是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其上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提出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并报国家局备案。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和上述要求的情况于7月底前报国家局,并在12月底书面报告全年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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