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作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具体从事以下工作:
1、接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受理国产或进口高级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的申请、技术审查、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交通部;
2、接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邀请,派专家参加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中级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的技术审查、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
第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依据交通部发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一2002)进行。
第十条 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高级客车的,应向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评级申报表(申请座位车评级填写附件一,申请卧铺车评级填写附件二);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见附件三);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复印件(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产品质量保证书;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中级客车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评级申报表(申请座位车评级填写附件一,申请卧铺车评级填写附件二);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见附件三);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复印件(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收到客车生产企业的高级客车评级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高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车生产企业。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应当在报经交通部同意后,在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根据核实情况及实车核测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报交通部,交通部核准同意后,每隔4个月拟文以《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高级客车初评的,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组织的现场查看和实测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