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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停止使用《内河小型钢丝网水泥船建造规范》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停止使用《内河
 小型钢丝网水泥船建造规范》的通知
 (交海发[2002]240号)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
  2001年交通部第8号令《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从事内河运输。为贯彻实施8号令的上述规定,决定:原部船舶检验局于1984年制定实施的《内河小型钢丝网水泥船建造规范》停止使用。自2002年7月30日起,各有关单位不再使用《内河小型钢丝网水泥船建造规范》执行建造检验工作,并停止对新造钢丝网水泥船的建造检验和发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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