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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5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587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负办印发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实施意见》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条件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道路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汽车及其他机动车的技术状况(包括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和噪声、尾气排放等)、维修质量和车辆改装、改造、报废等提供检测诊断技术服务的经营实体。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下同)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健全和完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网络。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设立,必须符合交通部制订的开业条件,符合当地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登记和取得计量认证后,才能从事汽车及其他机动车的检测诊断技术服务经营活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审批管理。对申请设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和部颁有关管理规章进行审批。对现有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要重新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要求或用户投诉多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在2003年3月底之前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要严把检测人员素质关。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监督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汽车检测人员岗位培训大纲》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岗位培训教材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规章的要求,组织汽车检测人员进行从业培训,并定期开展轮训工作;要按照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严格考试管理,切实提高汽车检测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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