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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行业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经营行为。
  一是要监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章的规定以及客户的要求,依法开展汽车及其他机动车的检测诊断技术服务经营活动,并要按规定出具全国统一、规范的检测报告。二是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要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隶属关系,凡系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兴办的并属非企业性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一律要按《实施意见》和本文的规定转为企业,并且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一律不得参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经营活动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三是要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收费行为,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并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会同省级物价部门按具体检测项目分项重新核定检测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合理。四是要引导检测站公平竞争,对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不同检测站出具的营运车辆检测报告单,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相互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车辆再进行重复检测。五是要本着避免对同一检测项目进行重复检测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在进行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综合性能检测时,对已经接受公安部门安全性能检测并且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车辆,凡能出具公安部门检测报告的该项目可予以免检,同时相应核减该项目的检测费用,但要将公安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复印件)作为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的附件,以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评定车辆技术等级时参考。六是要督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规定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确保各类检测设备的精度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提高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真实性;检测站应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是要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工作人员的着装,检测站工作人员不得着道路运政管理人员服装和标志上岗,也不得使用与道路运政管理人员相似的服装和标识。八是要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对擅自减少检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乱收费,及只收费、不检测,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要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予以严肃查处。
  三、努力提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管理人员,引导企业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加速检测设备的更新、技术升级工作,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技术性能指标应达到《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2002)标准的要求,并与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留有数据接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运用汽车不解体检测诊断技术,大力开发汽车维修前故障诊断和维修后质量检测等经营业务,积极开展汽车维修制度和维修技术创新,为加快我国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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