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培训要求:
(1)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逐级负责、长期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全员培训工作。
(2)长期培训的组织领导由我部科教司负责。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应制定培训实施方案,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形式,将全员培训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农村卫生人员在岗培训等管理中。各地市卫生局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安排培训工作。
(3)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应于2003年9月30日前,将培训实施方案报我部科教司备案。
(4)自2003年开始,我部已将传染性疾病防治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列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内容。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的考核结果将与年度考核、在职培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执业注册等管理制度相衔接。
(5)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方式,由我部科教司组织编写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包括《临床医护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教材》、《住院医师传染性疾病防治规范化培训教材》、《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传染病防治培训教材》、《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教材》等。
(6)培训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注重发挥学术团体和高校的作用。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长期培训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三)现场流行病学骨干人才培养。
1、培训目的:进一步加强现场流行病学队伍建设,通过专门培训,为国家和各省培养一支现场流行病学的专门骨干队伍,促进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的建设,提高公共卫生应急反应的能力。
2、培训对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现场流行病工作的骨干人员。
3、培训计划和安排由我部另行制定下发。
三、培训监督、检查和考核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培训工作,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为培训提供有利条件,加强对培训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注重对培训质量的评价和考核。
(二)我部科教司负责全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各地区培训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或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地区,我部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各地在全员培训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组织与管理,及时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函报我部科教司。
二00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