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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检查的方式  

  第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第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 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党委(党组)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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