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总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省(区、市)税务局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也不以总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确有需要的,要从严掌握,由办公厅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批准。
元旦、春节期间局内各单位一律不搞相互走访和拜年活动。
四十六、总局领导不为各地方单位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总局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需提前与办公厅联系,但题词、贺信和贺电一般不得公开发表。
四十七、总局正、副局长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总局外事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访审批手续。
四十八、总局领导会见来访人士等外事活动由总局外事部门提出建议,报总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总局领导参加与外国政府正式签署税收协定等重大外事活动,按规定程序商请有关部门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四十九、局长出访、离京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
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离京出访、出差或休假等,应当经局长批准。
五十、局内各单位司局级干部离京出差或休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填写《司局级领导干部出差(休假)审批表》,报分管总局领导批准。其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或者休假,要经局长批准。
五十一、局内各单位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由各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审批。要严格执行总局机关出差财务报销的规定。
五十二、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出访、出差归来,应及时提交出访报告、出差调研报告等文字材料,对一些质量较高的文字材料,应在一定范围内传阅、交流。
五十三、各省(区、市)税务局领导来总局请示、汇报工作等,应事先与总局办公厅取得联系,由办公厅请示总局领导后统一安排;需要提供食宿等接待服务的,由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按规定安排接待。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总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总局机关要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活动,切实提高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