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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
 (广发编字[200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电视剧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所属机构申报题材规划的剧目要切实把关,凡属涉及外交、民族、宗教、涉案(包括公检法司、纪检、监察等)等题材、重大题材、敏感题材的剧目,事先送相关主管部门或请相关专家协助审查,对题材撞车的要进行有效协调。凡未经总局题材规划批准立项的剧目,一律不得先行开拍,各级管理部门有责任及时发现并查处违规行为,以保证创作生产和电视剧市场的有序发展。
  2.所有申报规划立项的剧目,申报单位和负责协助审查的单位须同属一地,原则上不得异地审查或跨省区申报。凡审查机构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的,均须改后重新申报。
  3.向总局申报的所有剧目,均须由省局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省局级公章。
  4.题材规划表格填写不得有漏项,文字须打印,特别是表中“内容提要”的填写要对时间、地点、人物、剧情有完整的表述,不得使用笼统的评价性语言概括,也不得用上千字的“故事梗概”代替。
  5.题材规划申报期仍为每年的1月和7月份的前15天,补报时间在5月和10月份的前15天。30天内由总局下达规划审批通知。题材规划的具体受理工作由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联系电话:86093748、86093463,通讯地址:北京复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各级管理部门要提前统筹安排规划,原则上不得在其它时间受理申报剧目,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遗漏或拖延申报。
  6.根据有关规定,各级管理部门须对所属制作机构的立项剧目进行全面清查,凡已超过两年立项期仍未开拍的剧目,一律作废。仍需拍摄的,须重新申报。对于立项剧目开拍的兑现率情况,要视不同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并将清理情况于2月15日前报总局总编室备案。
  7.凡经总局规划立项的剧目,因故需变更剧名、集数和变更制作机构的,均须由省级管理部门向总局总编室报备案,说明立项时间及变更理由。
  8.改进电视剧月报备案办法。根据电视剧制作、审查的实际情况,从2003年开始调整电视剧月报备案办法及项目,各级管理部门每月须按总局新印制的表格(见附件)报备所属机构电视剧开拍和完成两类情况。报表须打印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以省为单位只报汇总表,中直和解放军总政等单位参照执行。报送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报备,改为所有发证机构每月末集中向总局报备一次。对于所有电视剧的开拍、完成、发证、变更剧名和制作单位等有关情况,总局每月向全国通报一次。各级管理部门、播出机构可以此为据,查验有关剧目的进展阶段、调整和获证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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