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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5日)废止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环办[200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在《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03]132号)中,新增了“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的考核内容。为配合新指标体系的有效实行,指导和规范各城市创模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创模工作效益,同时为创模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提供依据,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现将《纲要》印发给你们,请将《纲要》转发给辖区范围内所有已开展和拟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区)。

                           2003年6月30日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纲要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所有正在开展或拟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的创模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依据
  创模规划的编制应以“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为依据,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准,兼顾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其它已有的社会、经济、环境规划的关系,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以推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突出的环境问题、实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为主线,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共赢”发展。
  三、基本结构及编制程序
  创模规划的基本结构及编制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或步骤(参见图1)。
  一、全面分析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现状与趋势。
  二、分析城市发展状况与模范城市考核标准的差距,分析创模工作的可行性。
  三、确定创模规划目标,比较创模规划目标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其它已有的各种规划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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