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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二、反映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文物。
  三、反映近代以来中外关系、友好往来和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宗教等方面相互交流的文物。
  1、中国参与创建联合国和参与联合国活动,以及参与其他国际组织、各种国际会议的有关文物。
  2、中国与世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有关文物。
  3、中国对外交往、与其他国家合作交流的有关文物。
  4、中国参与各类国际竞赛、评比活动并获奖的有关文物。
  5、中国政府、政党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府、政党及其领导人友好交往,中国民间团体、知名人士与国际友好团体、友好人士交往的有关文物。标准,按不同种类分别确定。
  第五条 文献:各种重要会议之决议、决定、宣言,各种机关(党派、政府、军队、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文书、布告、电报、报告、指示、通知、总结等原始正式文件,凡数量稀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1840年以来全国性党、政、军机构(包括太平天国、同盟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各民主党派等)成力后第一次印发的文告、宣言;
  (二)1949年以前有影响的地方性党、政、军机关(包括各省、市军政府、都督府、苏维埃政府等)成立后第一次印发的文书、文告;
  (三)1949年以前全国和省级以上群众团体(工会、农会、青年团等)第一次代表大会印发的重要文件;
  (四)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的重要决议、决定、宣言等;
  (五)国家首次颁布并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等;
  (六)反映重大事件且有特殊形成经过和流传经过的文件;
  (七)虽非第一次,但有重要内容,并盖有发文机关印信关防和发文者印章的,有张贴和使用痕迹的布告、文件;
  (八)确知原件已无存,最早的翻印件并有特殊情节,现存数量为仅有或极其稀少的重要文献;
  (九)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文献。
  第六条 手稿:全国性领袖人物、著名军政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人物、著名作家及各界公认的著名人物等亲笔起草的文件、电报、作品、信涵、题词等的原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著名人物为重要会议、重要事件起草的文件、电报、文告原稿;
  (二)著名人物为报刊所写的有广泛影响的新闻、社论、评论原稿;
  (三)著名人物作有重要批语或重要修改并保留手迹的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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