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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八)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的勋章、徽章、证件。
  第九条 旗帜:国旗、军旗、奖旗、舰旗、队旗、锦旗、贺幛等各种标志性、识别性旗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立法机关通过的国旗、军旗设计图案及样品;
  (二)在重大场合首次使用的国旗、军旗;
  (三)在特殊场合使用过的国旗、军旗及其他旗帜(地球卫星第一次带上太空的国旗,第一次插上珠穆朗玛峰的国旗等);
  (四)著名英模单位在作战时或执行任务时使用的旗帜(红旗、国旗、军旗、队旗等);
  (五)高级领导机关授予著名英模单位的奖旗、锦旗;
  (六)著名学校、军舰使用过的第一面校旗、舰旗等;
  (七)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旗帜、贺幛、挽幛。
  第十条 印信图章: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群众团体等使用过的关防、公章、各种印信,著名人物个人使用过的印章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中央国家机关(如太平天国、中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等)使用过的玺印、关防、印章;
  (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次使用的印章;
  (三)1949年以前各地军、政高级领导机关使用过的印章、关防;
  (四)著名历史人物使用过的有代表性的个人印章;
  (五)其他有特殊意义或流传经过的印信图章。
  第十一条 武器装备:各种兵器、弹药和军用车辆、机械、器具、地图、通讯器材、防护器材、观测器材、医疗器材及其他军用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高级将领、重大武装起义中的领袖人物或代表人物在重要军事行动中使用过的兵器、望远镜及其他物品;
  (二)著名战斗英雄或英雄单位使用过的有特殊标志、特殊功勋或被授予称号的有关兵器、机械、器具、装备及其他物品;
  (三)在军事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兵器、装备、舰船、航空航天器材及其他物品;
  (四)在著名战争、战役、战斗中缴获敌人的有重要意义的兵器、装备及其他物品;
  (五)1949年以前各根据地兵工厂制造的有代表性的兵器及相关物品;
  (六)有铭文、有特殊流传经过和特殊意义的兵器、装备及其他物品;
  (七)有重要历史佐证意义,可揭露敌方侵略罪行的武器和其他军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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