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武器装备及军用物品。
第十二条 反映社会发展的文物:反映近现代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民族、宗教信仰及生态等各方面发展变化的重要遗存和见证物,下列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反映中国近现代这会性质、社会制度变化的重要文物(如签定的不平等条约、设立租界的界碑、反映帝国主义对华经济文化侵蚀,太平天国、洋务运动、推翻帝制、建立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土地制度、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公私合营、人民公社、“革委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社会变革的重要文物);
(二)反映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文物(如反映生产力发展各阶段的代表性生产工具、近代老字号企业、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生态、人民生活水平等的重要文物);
(三)反映中国科技发展水平的文物(包括有重要意义的各种仪器、科学实验、重大成果、发明专利等);
(四)反映中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要文物;
(五)反映中国民族关系、民族自治区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物;
(六)反映中国国防建设(军队、民兵、武警、国防设施、国防科技等)的重要文物;
(七)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反映社会发展的文物。
第十三条 反映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关系的文物,下列具有重大意义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反映收回台湾主权和促进台湾回归祖国的重要文物;
(二)反映中国与英国、葡萄牙谈判及收回香港、澳门主权的重要文物;
(三)反映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经济、文化往来等方面的重要文物。
第十四条 反映对外关系的文物:中外友好往来及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宗教等方面相互交流的文物,下列具有重大意义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中国代表参与联合国创建和参与联合国工作的重要文物;
(二)中国代表参与各种国际组织、国际会议活动的重要文物;
(三)反映中国与外国签定条约、发表联合声明,以及中国发布宣言、文告、照会等的重要文物;
(四)反映中国与临国划定边界的重要文物(如界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