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和《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类博物馆、近现代历史类博物馆、纪念馆、名人故居陈列馆(室)的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其他级别的近现代文物藏品可比照本标准确定等级。
  第三条 一级文物必须是经过科学考证,确为原件、源流具有确凿依据且数量仅有或稀有的珍贵文物,并应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条件:
  (一)对反映全国性重大历史事件、人物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的;
  (二)对反映地方性重大历史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的;
  (三)某一领域中的重大发明、发现,具有开创性、代表性或里程碑意义的;
  (四)文物反映的物主明确并拥有很高知名度,且能反映物主主要业绩的;
  (五)有确切、生动的形成经过和流传经过的;
  (六)载有时代特征或特殊意义的铭文、注记或图案标志的。
  第四条 近现代文物种类繁多,依其形式,用途和意义,可分为文献,手稿,书刊传单,勋章徽章证件,旗帜,印信图章,武器装备(含各种军用物品),反映社会发展的文物,反映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关系的文物,反映对外关系的文物,音像制品,名人遗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货币、邮票等实用艺术类物品,实用器材,杂项等十六类。各类一级文物的定级壁画、蜡染、服饰、头饰、刺绣、地毯等民间艺术品、工艺品。
  一、反映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抗剥削压迫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文物。
  二、反映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文物。
  三、反映近代以来中外关系、友好往来和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宗教等方面相互交流的文物。
  1、中国参与创建联合国和参与联合国活动,以及参与其他国际组织、各种国际会议的有关文物。
  2、中国与世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有关文物。
  3、中国对外交往、与其他国家合作交流的有关文物。
  4、中国参与各类国际竞赛、评比活动并获奖的有关文物。
  5、中国政府、政党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府、政党及其领导人友好交往,中国民间团体、知名人士与国际友好团体、友好人士交往的有关文物。标准,按不同种类分别确定。
  第五条 文献:各种重要会议之决议、决定、宣言,各种机关(党派、政府、军队、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文书、布告、电报、报告、指示、通知、总结等原始正式文件,凡数量稀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