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840年以来全国性党、政、军机构(包括太平天国、同盟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各民主党派等)成力后第一次印发的文告、宣言;
(二)1949年以前有影响的地方性党、政、军机关(包括各省、市军政府、都督府、苏维埃政府等)成立后第一次印发的文书、文告;
(三)1949年以前全国和省级以上群众团体(工会、农会、青年团等)第一次代表大会印发的重要文件;
(四)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的重要决议、决定、宣言等;
(五)国家首次颁布并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等;
(六)反映重大事件且有特殊形成经过和流传经过的文件;
(七)虽非第一次,但有重要内容,并盖有发文机关印信关防和发文者印章的,有张贴和使用痕迹的布告、文件;
(八)确知原件已无存,最早的翻印件并有特殊情节,现存数量为仅有或极其稀少的重要文献;
(九)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文献。
第六条 手稿:全国性领袖人物、著名军政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人物、著名作家及各界公认的著名人物等亲笔起草的文件、电报、作品、信涵、题词等的原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著名人物为重要会议、重要事件起草的文件、电报、文告原稿;
(二)著名人物为报刊所写的有广泛影响的新闻、社论、评论原稿;
(三)著名人物作有重要批语或重要修改并保留手迹的文稿;
(四)著名人物的日记、笔记或其他记录,有重要史料价值的;
(五)著名人物为重要会议、重要活动、著名英烈人物所写的有重要内容和广泛影响的题词;
(六)著名人物为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的机构、书刊等提写的名称中有特殊意义的;
(七)著名人物所写具有重要内容或对重大事件有佐证价值的信涵;
(八)著名作家的代表性著作的手稿;
(九)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手稿。
第七条 书刊、传单:书刊包括书籍、报纸、期刊、号外、时事材料、文件汇编等印刷品;传单包括重大事件和历史大规模群众性运动中散发、张贴的传单、标语、漫画,重要战役的捷报,也包括交战双方向敌方散发的宣传品。数量稀少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在全国或某一地区产生过重大影响,年代较早,存世已很稀少的书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