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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和《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中央国家机关(如太平天国、中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等)使用过的玺印、关防、印章;
  (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次使用的印章;
  (三)1949年以前各地军、政高级领导机关使用过的印章、关防;
  (四)著名历史人物使用过的有代表性的个人印章;
  (五)其他有特殊意义或流传经过的印信图章。
  第十一条 武器装备:各种兵器、弹药和军用车辆、机械、器具、地图、通讯器材、防护器材、观测器材、医疗器材及其他军用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高级将领、重大武装起义中的领袖人物或代表人物在重要军事行动中使用过的兵器、望远镜及其他物品;
  (二)著名战斗英雄或英雄单位使用过的有特殊标志、特殊功勋或被授予称号的有关兵器、机械、器具、装备及其他物品;
  (三)在军事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兵器、装备、舰船、航空航天器材及其他物品;
  (四)在著名战争、战役、战斗中缴获敌人的有重要意义的兵器、装备及其他物品;
  (五)1949年以前各根据地兵工厂制造的有代表性的兵器及相关物品;
  (六)有铭文、有特殊流传经过和特殊意义的兵器、装备及其他物品;
  (七)有重要历史佐证意义,可揭露敌方侵略罪行的武器和其他军用物品;
  (八)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武器装备及军用物品。
  第十二条 反映社会发展的文物:反映近现代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民族、宗教信仰及生态等各方面发展变化的重要遗存和见证物,下列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反映中国近现代这会性质、社会制度变化的重要文物(如签定的不平等条约、设立租界的界碑、反映帝国主义对华经济文化侵蚀,太平天国、洋务运动、推翻帝制、建立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土地制度、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公私合营、人民公社、“革委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社会变革的重要文物);
  (二)反映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文物(如反映生产力发展各阶段的代表性生产工具、近代老字号企业、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生态、人民生活水平等的重要文物);
  (三)反映中国科技发展水平的文物(包括有重要意义的各种仪器、科学实验、重大成果、发明专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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