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反映中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要文物;
(五)反映中国民族关系、民族自治区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物;
(六)反映中国国防建设(军队、民兵、武警、国防设施、国防科技等)的重要文物;
(七)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反映社会发展的文物。
第十三条 反映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关系的文物,下列具有重大意义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反映收回台湾主权和促进台湾回归祖国的重要文物;
(二)反映中国与英国、葡萄牙谈判及收回香港、澳门主权的重要文物;
(三)反映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经济、文化往来等方面的重要文物。
第十四条 反映对外关系的文物:中外友好往来及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宗教等方面相互交流的文物,下列具有重大意义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中国代表参与联合国创建和参与联合国工作的重要文物;
(二)中国代表参与各种国际组织、国际会议活动的重要文物;
(三)反映中国与外国签定条约、发表联合声明,以及中国发布宣言、文告、照会等的重要文物;
(四)反映中国与临国划定边界的重要文物(如界碑);
(五)外国国家元首、政治首脑、各方面要员赠送中国领导人的有重大意义的礼品;
(六)中国与外国的城市间结为友好城市的代表性、标志性文物;
(七)与外国友好团体、民间组织交往中有典型意义的文物;
(八)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反映对外关系的文物。
第十五条 音像制品:照片(含底片)、录音带、录音唱片、记录片、录像带、光盘等,形成时间较早、存世稀少、能反映重要人物的重要活动、对重大历史事件有佐证意义的原版作品,或流传经过中有特殊情节的原版作品,确定为一级文物。
第十六条 名人遗物: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模及社会各界名人的遗存物,凡不能归入以上十类文物的,除名人日常生活的一般用品外,可酌情选取最能体现名人成长过程和生平业绩的,定为一级文物。
第十七条 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从两个互相区别又互有联系的角度确定一级文物。一是从近代历史的角度出发,对享有盛誉的作者创作的表现近现代重大历史题材、堪称代表作的作品,或者有极特殊的情节、特殊意义的作品,确定为一级文物;二是从艺术水平和艺术发展史的角度出发,对极少数确已受到公认的、艺术价值极高、具有时代意义的作品,确定为一级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