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的要求实施检查和抽样工作中,并按本计划规定进行调查和核查过程中,如不配合或阻扰主管部门的工作将导致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此采取适当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对持有或对外提供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产品的个人,或对动物使用此类药物或产品的个人,将采取合适的政府行政处罚措施。
附件二: 官方取样程序
1.概况:
官方取样程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而制定,是基于中国国情并参照欧盟98/179/EC指令和FAO/WHO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所推荐的取样方法制定的。
本取样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从一批样品中获得有代表性的样品。该取样程序的主要方针是为查取由于违禁药品的使用和准用药品的滥用后造成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残留超标。为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取样应按随机原则进行。取样应考虑特定的环境或季节性使用的某些药物。
为确立官方取样程序和官方样品处理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科学性,特制定以下规定。
2.职责
2.1 取样人员
官方取样人员应由主管机构指派,负责取样、分样、封装和标记,并在适当条件下将样品运送到指定的检测单位。
2.2 认可实验室
样品的分析应由主管机构认可的官方残留检测实验室独立完成。这些实验室必须参加由主管当局或基准实验室组织的必要的水平测试。
3.取样
3.1 要求
取样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事先不得通知被检单位,确保取样的真实性。
3.2 取样方针
3.2.1 发现所有非法用药
3.2.2 按照中国规定的兽药、农药或环境污染物的最高残留限量和进出口国最高残留限量进行控制。
3.2.3 调查和揭示动物源食品中兽药和农残等残留超过标准的有关信息。
3.3 定义
3.3.1 目标样品
目标样品是按照上述3.2定义的取样规则采取的样品。
3.3.2 可疑样品
从发现明显的被污染状况,或极易发现和鉴别出污染物的整批货物中所采集的样品。
3.3.3 随机样品
随机样品是从统计考虑能提供代表性数据的样品。
3.4 养殖场(厂)取样
取样时应考虑动物的品种、性别、年(日)龄和饲养管理,所用药物的品种及用量等因素。此外,还应考虑以下情况:
--有使用过违禁药品或有毒、有害物质的迹象;
--第二性征及行为异常变化;
--畜禽种群发育水平与体态异常。
3.4.1 血样
对牛、羊、猪等家畜,应从颈静脉或前腔静脉取全血加抗凝剂。取样量为:
牛:50-100ml;
羊和猪:20-50ml。
3.4.2 尿样
收集清晨饲喂前的尿液100-2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