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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四)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
  (五)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六)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第六条 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五年以上。
  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鉴定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第七条 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第八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
  (一)是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种子质量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九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
  第十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现场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现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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