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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一)申请人不到场的;
  (二)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三)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
  第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
  (二)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
  (三)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
  (四)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
  (五)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
  (六)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
  (七)鉴定地块地力水平;
  (八)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
  (二)鉴定的目的、要求;
  (三)有关的调查材料;
  (四)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
  (五)鉴定结论;
  (六)鉴定组成员名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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