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18日)废止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信息厅[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推动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我部发布实施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教发[2002]27号)。为配合该标准的实施,现将《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和规范化发展,确保《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维护教育管理软件使用单位的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
<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2002]2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证的范围及要求
1.本办法所称教育管理软件, 是指涉及《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
2.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认证,主要对软件内容是否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进行检测,并检测软件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 对软件开发经销单位及其售后服务能力适当予以评价。
3.教育管理软件必须符合《标准》。
4.组织认证的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通过认证的教育管理软件的名单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