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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认证组织机构
  1.教育管理软件的认证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与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共同组织。
  2.设立“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7-9名教育管理、统计信息、计算机、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行政上接受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的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3.“办公室”职责:
  (1)根据《标准》编制测试程序,拟定测试大纲和模拟测试数据,并根据测试大纲和模拟数据对申请认证软件进行测试。
  (2)调查用户单位使用软件的情况:
  ① 随机选择用户单位发放《教育管理软件用户使用情况调查问卷》,保证问卷的回收数量不低于申请认定规定的用户单位数量。
  ② 实地调查一个以上用户单位的使用情况。
  (3)对软件功能及技术性能进行测试。
  (4)形成测试报告和调查报告供“委员会”审查,如果回收的问卷不能确定该软件达到了申请认证的条件,或者多数用户单位反映使用情况不好,则应推迟或停止认证。
  4.“委员会”职责:
  (1)审查申请认证单位提交的各项认证资料。
  (2)审议“办公室”提交的测试报告和调查报告。
  (3)拟定通过认证意见。
  三、申请认证的条件
  1.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是在我国注册的经济实体, 具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和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2)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认证的软件已在十个以上单位试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4)申请认证的软件已在软件登记机构进行软件版权登记。
  2.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的单位在申请时,应当向组织认证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教育管理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销售情况及用户使用情况)。
  (2)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
  (3)用户操作手册。
  (4)规定数量的用户单位意见(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5)单位资质相关材料,包括单位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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