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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

  (二)中国与中东欧地区企业家经贸交流资助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委托外贸发展事务局承担。

美洲大洋洲司

  一、主要职能
  (一)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二)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承担对美经贸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管理并协调美国贸易发展署在华开展经济合作事项。
  (三)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四)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五)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负责在主管国别(地区)的“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的设立与协调,拟订相关发展与管理政策;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六)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七)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美洲大洋洲司下设4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一处、二处、三处、四处
  三、其他事项
  国别(地区)经济贸易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商务部的中心工作,建立国内外密切配合、多双边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地区司负责对驻外经商机构业务的统一协调、管理,有关司局与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联系,须征求地区司的意见;其他司局在拟订政策、措施过程中涉及国别(地区)政策时,须征求地区司的意见。

台港澳司

  一、主要职能
  (一)拟订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二)拟订对台港澳地区的经贸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宏观指导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工作,协调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关系的立场。
  (三)牵头组织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及其他经贸交流、合作的磋商、执行和审议工作。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的工作。
  (四)拟订对台湾地区直接通商方案,组织与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签署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五)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组织、协调对台重要商品出口;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核准内地(大陆)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和台商在大陆举办或参加的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广告业务等经贸活动;管理台商在大陆设立常驻机构的核准工作。
  (六)协调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重大涉台问题。
  (七)指导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业务。
  (八)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台港澳司下设2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港澳处、台湾处
  三、其他事项
  对台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商务部的中心工作,建立多双边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台港澳司负责对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业务的统一协调、管理,有关司局与贸易处的业务联系,须征求台港澳司的意见;其他司局在拟订政策、措施过程中涉及台港澳地区政策时,须征求台港澳司意见。

国际经贸关系司

  一、主要职能
  (一)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各机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关系,拟订我国与这些机构或组织合作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执行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和政策,根据分工处理与多边、区域经贸组织的关系。
  (三)负责我国参加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等区域或次区域国际组织的经济贸易事务,拟订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我国参与各种区域经贸安排的谈判,协调国内有关方面在谈判过程中的意见,拟定谈判方案,承担多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工作并签署有关文件。
  (五)管理外国政府、联合国机构对华无偿援助事务,谈判、签署无偿援助协议并组织实施。
  (六)指导中国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贸代表机构的业务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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