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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地方开展表彰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
 地方开展表彰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民营企业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劳动保障部与全国工商联研究决定,联合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工商联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名额
  (一)表彰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民营企业(以工商联会员企业为主)。
  (二)表彰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营企业发展的情况,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彰的数量控制在10-40户之间,全国总量控制在1000户以内。在省级表彰的基础上,择优评选出100-150户,由劳动保障部会同全国工商联进行表彰。
  二、时间安排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彰活动安排:
  7月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选工作;8至10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和工商联联合开展评审表彰活动。
  (二)全国表彰活动安排:
  11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上报全国表彰企业名单;12月份完成全国表彰企业评审工作。2004年一季度劳动保障部和全国工商联联合进行表彰。
  三、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评选条件
  (一)2000年以来在安排就业和帮助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做出较大成绩和贡献;
  (二)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能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劳动保护措施健全有效,近三年内无重大工伤事故;
  (四)企业重视职工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五)企业无使用童工现象,无歧视女工现象,无侵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现象;
  (六)企业的各项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制度以及其它内部管理制度均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所有职工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无无故拖欠现象,没有因雇主原因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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