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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业务;
  (四)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服务业绩显著;
  (五)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六)具有高效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第四条 中心的评审和认定
  (一)根据中心应具备的条件,结合地域分布,科技部会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中心候选名单;
  (二)候选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编写可行性报告;
  (三)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四)根据评审意见提出中心试点名单报科技部领导审核批准;
  (五)科技部发布认定试点中心名单,颁发认定证书;
  (六)试点中心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中心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 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中心是促进863计划产业化的重要桥梁,在科技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促进863计划成果产业化的工作。中心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联合社会力量,为企业实施863计划成果产业化提供优质服务,并积极探索不同发展模式,形成特色,积累经验。
  第六条 中心要围绕863计划产业化积极开展工作。有资格从事投融资活动的中心,要开拓投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为企业提供产业化方面的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有条件的中心还可以开展企业诊断服务,协助企业解决产业化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实施863计划成果产业化的企业开展
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第四章 中心的管理

  第七条 科技部统筹规划中心的认定和建设工作,对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服务;并负责组织专家对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八条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协助科技部对中心进行指导,并组织中心开展服务能力的建设,协调解决中心组建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中心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并配合科技部开展中心的评估、考核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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