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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铁政法[2003]52号)


部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第377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好《条例》,现结合铁路实际就有关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按照执行。
  一、铁路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中华民族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累积的宝贵文物,是民族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成果的精华。依法保护文物,是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铁路职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把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到铁路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铁路建设、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及铁路文物保护、收藏单位要对照《条例》,认真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相关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各项文物保护规定,依法履行好文物保护职责。
  二、铁路建设要积极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工作。在铁路建设工地发现文物保护目标,要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文物。相关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依照《条例》规定,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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