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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帮助企业和职工树立战胜非典疫情的信心,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最后胜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中央和省市关于防治非典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政策以及我省防治非典的经验,深入学习邓练贤、叶欣等抗击非典英雄的事迹和战斗在抗击非典第一线广大医护工作者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奉献的精神,使企业和职工加深对我省防治非典工作的认识,消除恐慌心理,增强企业投资和职工战胜非典疫情的信心,激发其投身经济建设的热情,为广东当好全国排头兵、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功立业。
  二、加大劳动力市场调控力度,搞好就业服务,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一)各地要加强非典疫情对我省就业影响的研究,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调控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缓解非典对就业的影响,稳定就业局势。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或尚能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的,要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续签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对于开工不足、处于半停产的企业,由企业申报当地政府核准,允许企业采取减薪不减员的办法(最低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同时通过调整生产任务、缩短工作时间、调剂使用劳动力等办法安置人员。对确因疫情影响造成停工停产的特困企业,要切实保障无法安置的农民工基本生活,安排好食宿。资金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给予适当补助。对已参加保险的农民工,由失业保险基金按当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月支付其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由当地政府研究具体的解决办法。
  各类企业对非典患者和疑似非典患者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在隔离和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二)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的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劳动力余缺调剂。各地要确保劳动力市场或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正常运作,在不举办大规模劳务集市的前提下,开展小范围、小规模、有组织的劳动力调剂,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企业用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想方设法将企业的富余人员就地就近安置。
  (三)加强就业培训,搞好技能储备。要广泛组织因受非典影响而下岗失业的人员参加就业培训,一方面增强就业能力,为转换岗位和迎接经济回升做好充分准备,另一方面以培代休,稳定人心。同时,企业要按照就地工作、就地学习、就地休息的原则,搞好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为其自身的发展做好技术储备。
  (四)切实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工作,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各地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和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要抓住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好时机,采取有力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受非典影响较小、生产经营正常的民营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要加大对“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援助力度,实行“人盯人”的援助措施,把《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到每个再就业对象手中,使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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