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社会保险的作用,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一)认真贯彻落实适当放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非典患者待遇条件的政策。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非典型肺炎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或医疗保险风险金解决。调整定点医院管理和诊疗项目及药品目录管理,减轻患者个人负担,确保参保职工的治疗与康复。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要加强协调,对参保非典患者采取先住院后登记的办法。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院结算,方便医院救治。
对与医疗机构形成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护理工人,在工作中感染非典型肺炎导致死亡的,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确认工作,比照因工死亡,给予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比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工亡待遇。
(二)在大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同时,允许受非典影响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税务部门,对因受非典型肺炎影响严重导致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采取缓缴社会保险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措施,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要督促企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受非典影响为由对新招人员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三)严格农民工退保手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民工的退保手续,严禁放宽退保条件,防止因退保不严造成大规模农民工返乡的现象发生。
四、加大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力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以疫情为由解除职工和患者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各地要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重点问题的排查活动,对仍然没有化解的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解决:制定应急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要不断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切实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妥善处理非典时期的劳动争议。对因防治非典或受非典影响造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时限要予以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