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7日)废止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基字[2003]2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我部对1999年制定的《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主要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