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第九条 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四)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成绩突出的;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成绩突出的;
(六)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七)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有发明创造、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八)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九)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积极参加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治安防范管理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依法行政,文明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成绩突出的;
(三)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有理论创新、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训练,努力提高警务技能,成绩突出的;
(五)爱岗敬业,保持良好作风,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六)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七)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八)热情为群众服务,做好事,办实事,成绩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