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笔录》填写要求同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六款。
第三十七条 《听证意见书》(附表30),是在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听证意见的文书。
《听证意见书》应当简明扼要、客观公正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认定、相关证据、理由以及处理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要求,并将《听证笔录》附在《听证意见书》后备查。
“听证意见”是听证主持人综合听证双方意见,确认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并明确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31),是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填写的文书。
第三十九条 《送达回执》(附表32),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凭证。
“送达方式”注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文件及文件编号”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和缴款通知书等文书的名称和编号。
“备注”用于说明有关事项,如采取邮寄送达的,应当将挂号回执和邮寄凭证粘贴在备注上,并用文字注明。
凡需送达当事人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中已设定当事人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签收即为送达。没有设定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四十条 《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附表33),是对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进行审批的文书。
“合议意见”注明经合议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意见,并写明理由,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34),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强制执行时填写的文书。
“申请执行内容”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没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及数量等。
“附件”应当分项列明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清单》、《送达回执》等,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附表35),是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结案填写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