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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
 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质[2003]14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我部组织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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