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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发布日期:2005年11月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电监市场[2003]22号 2003年7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三章 交易类型
  第四章 合约交易
  第五章 现货交易
  第六章 输电服务
  第七章 辅助服务
  第八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九章 系统安全
  第十章 信息批露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域电力市场行为,保证区域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监管机构(统称“电力监管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主体是指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 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市场,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经核准后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 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调度、市场交易、交易结算。

第三章 交易类型

  第七条 电力市场中电能交易类型包括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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