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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失效]

  第十九条 现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应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有效竞争、有利于发挥市场导向作用、有利于输电阻塞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市场安全,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规定市场最高和最低限价。最高和最低限价一般按年核定。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市场正常运作及电力系统安全,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制定市场干预和中止的条件及相关处理方法。

第六章 输电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无歧视开放输电网,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优质、经济、可靠和连续的输电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输电电价,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输电阻塞管理方法应根据电网结构和市场交易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为规避输电阻塞产生的风险,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输电权交易。

第七章 辅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市场主体应当向系统提供用以维护电压、频率稳定及电网故障后的恢复等方面的辅助服务。
  第二十七条 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基本辅助服务应在并网协议中注明。有偿辅助服务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类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技术标准、获取方式由市场成员根据各电力市场情况确定,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授权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主体提供辅助服务的能力进行定期测试。测试结果应予公布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市场主体不能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及时向市场运营机构报告。

第八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由有资质的机构组织验收后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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