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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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