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 处(科)长: 复核: 制表: 制表日期:
注:1.表中“本季度数”为该季度政策落实数;“累计数”为政策执行之日至该季度末的累计数。
2.主辅分离项目中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为经济实体实际“安置富余人员数”。
3.国税局、地税局按各自征管范围内的企业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分别统计上报,国税局、地税局共管户的统计数字由国税局统计上报。
附件2: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式样
制表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填报机关: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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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类别 │起征点提高前的│起征点提高后的│起征点提高后预计全年│上半年实际减少收入│起征点提高后预计全年│
│号│ │ 实际户数(个)│ 实际户数(个)│ 减少的户数(个) │ (万元) │减少的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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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序号 │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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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值税纳税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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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营业税纳税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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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合 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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