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通过省级自查了解和掌握本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宣传《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托幼机构公共卫生管理。
三、认真督查,及时整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托幼机构环境与设施安全、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机构和人员资格等。省级自查的方法除书面调查外,各地可自行安排。国家级抽查采取现场观察、访谈、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取样实验室检测等办法。希望各地认真做好书面调查质量控制,防止弄虚作假,确保调查资料准确可靠。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管理与监督,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对儿童健康造成威胁的,要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为保证监督检查质量,卫生部基妇司将于2003年8月初在北京举办“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培训班”,办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一、背景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中称“儿童是社会成员中最脆弱的群体”。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年幼儿童,全身各器官、系统的生理功能尚不完善,机体的免疫功能低下,适应外部环境能力差,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各种危险因素都可能危害他们的健康。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是学龄前儿童生活与受教育的场所,儿童在集体生活条件下相互密切接触,如果疏于管理则易引起疾病的传播和流行,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为提高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许多国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列为儿童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让儿童在托幼机构中享受快乐与健康。
托幼机构是公共卫生的重要方面,许多地区卫生部门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严格监督检查,防止传染病、食物中毒的发生,确保集体儿童健康。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与国家教委联合颁布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
《管理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维护儿童的身心健康起到积极的作用。之后,北京、上海、湖北、江西、黑龙江等省(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相继颁发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管理与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