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国土资源强制性标准是指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土资源标准:
(一)国土资源术语、分类、代号、代码、符号、图式、图例及制图方法;
(二)国土资源信息化技术要求;
(三)土地资源的调查、监测与评价、土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技术要求;
(四)土地资源规划、整理、利用与保护技术要求;
(五)陆地、海洋地质调查技术要求;
(六)矿产资源的规划、调查、评价及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技术要求,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与监测技术要求;
(七)地质环境的规划、勘查、开发合理利用及保护技术要求;
(八)地质矿产勘查技术方法和地质实验测试技术方法及标准样品;
(九)地质勘查资质评定技术要求;
(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技术要求;
(十一)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制定的其它技术要求。
第六条 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应认真分析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国土资源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国土资源标准化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制定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技术标准体系;
(三)组织草拟国土资源国家标准;对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发布;
(四)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国土资源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土资源部管理的专门从事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其成员由国土资源工作领域内从事生产、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方面的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