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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5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1年12月29日,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山东万豪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江南造纸厂代表我国铜版纸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原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铜版纸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经商原国家经贸委后,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2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开始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的初步调查
  1、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2月5日,原外经贸部约见了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应诉报名期内,一些涉案国的生产商和贸易商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参加应诉。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截至2002年2月26日止,韩国韩松制纸株式会社、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美国维实伟克公司等十四家公司和美国森林与纸业协会向原外经贸部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政府代表分别约见了原外经贸部,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原外经贸部,并就被调查国家、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外经贸部将上述评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和抗辩。原外经贸部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
  为给利害关系方以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2002年3月29日,原外经贸部举行了铜版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诉方及其代理人、韩国、日本、芬兰政府及驻华使馆官员、产业专家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官员参加了此次听证会。申请人、有关应诉公司、协会和应诉方驻华使馆和政府代表等共11家涉案利害关系方在会上就被调查产品范围作了发言。发言主要集中在被调查品种类排除、克重排除、用途排除以及立案前后税则号变化等问题上。各发言方在听证会后按规定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书面意见。原外经贸部对各方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并在初裁决定中对被调查产品范围进行了明确。
  (5)收集证据
  2002年3月12日,原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原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原外经贸部共收到10家公司的答卷,其中株式会社韩松作为负责韩松制纸株式会社出口窗口代理业务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6)进一步收集证据
  原外经贸部对回收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原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依法予以考虑。
  2、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原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铜版纸立案后,原国家经贸委成立了由调查机关工作人员、产业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的案件调查组,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在规定的应诉登记时间内,共有8户韩国企业、3户日本企业、2户美国企业和协会、2户芬兰企业向原国家经贸委申请应诉登记。经审查,上述企业和协会符合应诉条件,依法予以登记。
  2002年3月15日至20日,产业损害调查机关发出《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6份,《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15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13份。2002年4月中下旬,共收回《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5份,《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11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4份。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产业损害调查机关多次接待了有关国家政府关部门、部分生产者、出口商和中国国内生产者、用户的来访,认真听取了他们对本案调查与裁决的意见。调查机关还接收了有关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交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
  2002年4月下旬,本案调查组先后赴江南造纸厂和金东纸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2年11月26日,原外经贸部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铜版纸存在倾销,原国家经贸委的初步裁定认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共同认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原外经贸部认定,芬兰出口至中国的铜版纸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决定终止对原产于芬兰的进口铜版纸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原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2年11月2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铜版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铜版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国内申请人、上述国家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裁决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终裁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铜版纸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3年2月至3月赴韩国启星制纸株式会社(含南韩制纸株式会社)、韩松制纸株式会社、日本制纸株式会社、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美国维实伟克公司等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这些材料进行了整理、核实和验证,并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向被核查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实地核查的结果。被核查公司就上述披露的信息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
  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以及各被核查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初步裁定后,产业损害调查机关共收到韩国、日本、美国、芬兰有关利害关系方和日本政府对初裁发表的评论共5份。产业损害调查机关在终裁前对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
  2003年1月下旬,调查组赴山东泉林和山东万豪进行了实地核查。2003年2月下旬,调查组赴金东纸业进行第二次实地核查。
  2003年2月26日,原国家经贸委召开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国内申请人及其他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和有关国家政府机构的代表共69人出席听证会。听证会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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