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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燃料乙醇项目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燃料
 乙醇项目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2号 2003年4月21日)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开发石油替代资源,调整能源结构,减轻环境污染,解决农产品的产销矛盾,现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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